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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左旗加快发展第三产业十条优惠政策(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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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快发展第三产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加快发展第三产业若干政策规定》,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建立扶持第三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中小企业担保基金和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资金投入。采取奖励补助、贷款贴息、贷款担保、基础设施配套、优先供地等方式,促进第三产业快速发展。
  第二条 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潢及建筑材料、农贸市场、大型超市、特色商业街、汽车交易、食品加工等专业市场,贷款贴息2年,年贴息上限为100万元;对入住经营户给予小额贷款担保扶持。
  第三条 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物流项目,所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旗级留成部分(专项收入除外),全部用于项目基础设施配套。
  第四条 对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旅游景区和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设施经营项目,贷款贴息2年,年贴息上限100万元。首次被评定为国家3A、4A和5A级旅游景区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第五条  对新建的三星级以上酒店所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旗级留成部分(专项收入除外),全部用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首次被评为三、四、五星级宾馆、饭店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第六条  对投资开发民族工艺品和特色旅游商品的企业,贷款贴息2年,年贴息上限30万元。
  第七条  凡新办的物业管理、家政服务、老年公寓等服务业项目,贷款贴息2年,年贴息上限30万元。对具有较大规模、国家政策重点扶持的现代服务业项目,优先上报申请上级有关专项扶持资金。
  第八条  鼓励中小型餐饮经营户和农牧家游改造升级,每年评比奖励经营户10家,奖励标准为更新改造投资额的20%,上限为10万元。
  第九条  对自主创业的当地高校毕业生、退伍军人、下岗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牧民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对吸纳上述人员就业的三产企业,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费用补贴。
  第十条  凡上述条款中涉及贷款贴息的,从项目建成运行之日起兑现有关政策。本政策由阿左旗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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