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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维护律师权利的亮点
  • 发布人:
  • 所属: 阿拉善在线
  • 2012/5/19 23:16:49

    律师法维护律师权利的亮点

   新修订的《律师法》从适应新时期、新阶段我国律师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出发,对原律师法的规定作了较大修改和完善。它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推动律师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律师法》修订的背景和基本原则 
  原来的律师法是199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该法自实施以来,在完善律师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业,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新的历史时期,律师工作的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也面临新的更高的要求。为了适应新时期我国律师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党的十六大关于"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和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改革和完善律师制度的要求,从2004年6月开始,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司法部配合有关立法机关正式启动了律师法修订工作。在修订过程中,开展了大量调查研究,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历经多次深入讨论,反复修改,最终形成了这部新的《律师法》。新《律师法》对原《律师法》作了较大调整、补充和修改。新增、修订条款40余条,从律师执业许可、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律师执业权利和义务、律师业务和律师执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诸多方面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了我国律师制度。

  基本原则

  《律师法》的修订工作主要遵循了坚持律师工作正确方向、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法律协调、稳定性与适应性相结合、立足国情与借鉴国外经验相结合等主要原则,顺应了形势发展的要求,反映了社会和人民群众的需要,也体现了广大律师的愿望。


《律师法》结构与内容概要

     从法学理论与律师行业实践出发,律师法可以分为三个组成部分,一是关于律师管理体制的规定。二是关于律师权利、义务的规定。三是关于律师职业行为规则和惩戒与奖励规则的规定。

  修订后的《律师法》共计七个章节,六十条。在保持法律延续性的基础上,更侧重篇章结构的合理性,将律师法上述三个方面的组成部分内容有机结合:

  第一章总则,主要是阐明立法目的;对律师职业的定位;律师的执业依据与执业监管机关。

  第二章律师执业许可,主要是说明律师的执业条件、律师执业许可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主要是说明律师事务所的形式,设立、变更、终止条件以及申请、审批程序;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要求。

  第四章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这是律师法修订后专门列出的一个重要章节,主要是说明律师的业务范围、业务种类,受理业务的程序;执业中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如会见权、调查权等;执业中所应遵循的各项义务,如保密义务等。

  第五章律师协会,主要是说明律师协会的性质;各级律师协会的设立原则与程序;律师协会的职责;律师协会的会员;律师协会章程及其制定的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所应遵循的原则。

  第六章法律责任,主要是说明给予律师行政处罚的种类、事由、处罚措施以及相关处罚机关、监管机构。第七章附则,主要是说明《律师法》在实施上的一些补充事项。

详解新《律师法》三大突破

2008年6月1日,修改后的《律师法》实施,新《律师法》不仅消除了立法本身存在的一些技术性瑕疵,在若干方面也具有重要的突破。为此,律师法修改专家组成员、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证据法研究院副院长、律师学研究中心主任王进喜教授对修改后的《律师法》进行了全面解读。 

  《律师法》的突破
      首先进一步完善了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使得律师事务所大的能够做大,小的能够做小。一方面,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使得合伙的有限责任形式成为大型律师事务所得以运作的平台。另一方面,增设了个人律师事务所形式,允许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意味着律师事务所的运营成本降低成为可能,从而促进了法律服务市场的价格竞争,为解决老百姓“打不起官司”的问题提供了切实有效的途径。 

  其次,进一步强化了对委托人——律师关系的维护,加强了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护。一方面,这次修订明确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确定为律师的使命,并改善了律师与委托人的会见环境(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扩大了律师对委托人的保密义务的范围;另一方面,这次修订确立了律师在法庭上的言论豁免,强化了律师调查取证权,并将律师的阅卷权提前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在改善律师执业环境,解决“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律师在执业中长期存在的难题方面,迈出了可喜的一大步。 
   第三方面是为律师积极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促进法律职业流动进行了技术性铺垫。一方面,立法改变了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的规定,允许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律师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以外的业务,从而有利于调动律师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另一方面,立法规定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凭证,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这既免除了重复考试所带来的社会成本,也为《法官法》、《检察官法》解决类似问题开辟了道路,为取得律师考试资格证书的律师担任法官、检察官提供了技术上的铺垫。   
“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等是中国律师在执业中长期存在难题的解决修改的律师法对律师的权利做出了明确规定,如“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为了更好保障律师的阅卷权利,新律师法也明确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以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在保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利方面,针对原来律师调查取证要“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但在实践中基本无人同意的实际情况,新修改的《律师法》规定: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也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有关情况。 
   此外,新修改的律师法还明确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相关法律界人士表示,这条规定实际上是对律师在法庭上代理或辩护的免责规定,对律师正常开展工作非常重要。 
     这些变化都为进一步修改《刑事诉讼法》提供了方向,6月1日起,《律师法》就要实施了,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如果《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有些方面发生冲突,应该按新法的规定实施。不过具体怎么办还缺乏一个救济措施,律师权利的范围到底多大,检察院、侦查机关应该怎么做?在实践中还要进一步完善。   

  调查取证实际运用过程中不愿意接待如何解决

  依照新《律师法》,他可以请求检察院和法院密切配合,比如说我举证我举不到,那我就跟检察院、法院说,我说我这个证取不到。如果证人不愿意来的话,我们可以请人民法院来解决。另外我们看到新的《律师法》当中,对于律师的保护,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因为律师在法庭上讲的话是应该有豁免权的,就叫职业豁免,这是理念上的进步。   

  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改变的意义

  修改后的《律师法》为中国律师未来10年的发展提供了宏观布局,在律师的组织形式上充分考虑到了宏观竞争的问题。 

  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实际是过渡的一种形式,存在着产权不明晰的问题,在实践当中它的作用是有限的,《律师法》修改后把它取消了。与此同时,合伙律师的组织形式上了,除了普通合伙以外,又规定了另外一种形式,就是特殊普通合伙,让律师事务所可以进一步做大,那么做大就是可以强化这个律师事务所的核心竞争力。 

  从国外来看,律师事务所的规模都很大,我们的律师服务市场迟早都是要开放的,那么国外的律师事务所进来后,中国的律师事务所如何和它们竞争,在规模上要考虑,通过特殊普通合伙的形式,能扩大律师事务所的规模。与此同时,我们还保留了其他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普通的合伙,又设立了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使得整个律师事务所在组织形式上的布局比较合理。   
权威人士:解读新律师法六大亮点

   5月27日上午,长沙市司法局召开贯彻实施《律师法》新闻发布会,长沙市司法局主管律师工作的副局长贝先明以及有多年从业经验的长沙律师向大家解读新《律师法》,特别是新法的变化给市民带来的“实惠”。
  
  亮点一:个人可建律师事务所 老百姓有了法律“超市”
  
  新《律师法》第十六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律师解读】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是国外比较通行的一种做法。但目前,我国现行的《律师法》只规定了国家出资、合作、合伙3种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新《律师法》在借鉴国际经验、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对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作出了补充规定,首次明确允许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
  
  长沙市司法局贝先明副局长介绍,目前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最感兴趣的是单位客户,为个人提供律师服务的几率很小,因为个人案件一般案值小,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低,因此,有的律师事务所甚至拒绝为个人打官司。依据新法,个人可以建立律师事务所,这样便可以凭借其贴近群众、成本较低的优势打进法律服务市场,“受益最多的还是老百姓,今后打官司就像进‘超市’一样,可以根据个人的经济条件和实际需要挑选相应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至于个人律师事务所提供的服务是否能令人放心,贝先明认为,由于新《律师法》对个人开办条件、律师的工作经历和职业信誉等都有严格规定,这样就把个人律师事务所严格纳入了政府监管范围,对由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带来的风险起到了规避作用,人们可以放心去选择。
  
  亮点二:会见不被监听 保护当事人权利一大进步
  
  新《律师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律师解读】
  
  贝先明介绍,实践中,易发生侵害公民权利的情况往往出现在案件的侦查阶段,比如刑讯逼供,因此,律师及早介入案件就可以对司法机关起到监督作用,使公民在接受司法部门的讯问时第一时间得到法律服务,以保障自己的权利。
  
  贝先明表示,“不被监听”使得“会见权”更有保障。根据新法规定,不需要审批,律师持“三证”(执业证、律师所证明、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即可会见被告人、嫌疑人。而会见中,民警或法警只能看到双方,却无法听到双方的谈话内容,这无疑给律师和当事人创造了更好的交流环境,使司法人员不再依据其强势地位而在会见环节掌握全部信息,导致控辩双方在交锋中出现严重不平衡的情况。范律师认为,这是一种进步,是对被告人、嫌疑人权利的有力保障。

  亮点三:明确“查阅权” 取证可借用司法强制力
  
  新《律师法》第三十四条: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新《律师法》第三十五条: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律师解读】
  
  关于这一法条,曹律师提出其中两点值得注意。其一:可“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是第一次被明确,此前,一些单位仅仅愿意把资料借给律师摘抄,复制则大大节省了律师的办案时间,提高办案效率。其二:过去查阅与案件有关的资料须经当事人同意,如果当事人不愿意,律师就很难开展工作,而新修订的《律师法》删除了这一前提,对律师们在具体调查过程中的权限给予了充分明确。
  
  此外,曹律师说,与“会见权”“查阅权”相比较,在律师司法实践中最难实现的是“调查取证权”,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律师具有强制取证的权利。原来的《律师法》规定,律师调查取证要“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各种错综复杂的关系,有关单位总是对律师“闭门谢客”。因此,新《律师法》规定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收集证据或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使律师可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强制力去获取相关证据,更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
  
  亮点四:保密义务扩大 当事人谈隐私更加放心
  
  新《律师法》第三十八条: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律师解读】
  
  “新修订的《律师法》扩大了律师保密义务的范围,当事人在聘请律师为自己打官司时,可以明确要求律师对于自己谈到的一些问题予以保密。”贝先明副局长说,由于律师具有知悉委托人有关情况的执业便利,一旦泄露了当事人不希望别人知晓的情况,便可能给当事人及其家庭带来烦恼和不必要的麻烦。因此,新修订的《律师法》除了以往规定的“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外,还增加规定了“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有了这层保障,当事人在与律师交流中会更加放心,双方沟通的效果也会更好,更多的信息肯定会让律师办案的效果更好。”王律师说。
  
  亮点五:给律师执业“划线” 更多人有机会接受法律援助
  
  新《律师法》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律师解读】
  
  云和润律师事务所刘岳律师认为,新法给律师提出一个强制性要求,即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将不再只接受道义上的谴责,而必须承担实实在在的“惩罚”。对于生活困难请不起律师的家庭和个人来讲,这肯定是个好消息,更多的人将因此有机会接受法律援助。
  
  亮点六:有了“执业豁免权” 不再忧心安全打官司更卖力
  
  新《律师法》第三十七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
  
  【律师解读】
  
  “想为当事人仗义执言,但往往还要担心自身安全,导致律师在庭上不敢畅快淋漓地表达当事人的意愿。”湘中律师事务所戴学之律师介绍,执业风险往往限制了律师的庭上发挥,从而影响当事人权利的维护。律师因担任刑事辩护人入狱的事件曾经真实地发生过,也有律师刚刚下庭就被以“诽谤罪”“伪证罪”强制羁押,因为有了这些顾虑,有些律师难免在打官司时会“不尽全力”,尤其是在刑事案件辩护过程中。
  
  戴律师说,为此,新修订的《律师法》特别增加了“律师执业豁免权”这一章节: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范律师认为,这一规定不仅使律师更加敢言,同时也促使广大公民敢于在有“事”时第一时间找律师,以求能够申冤维权。

言论豁免权:填补律师职业豁免制度空缺

新律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这是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言论豁免权”的规定。

  “言论豁免权”的规定,意味着律师在法庭上进行代理、刑事辩护时,为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而发表不危害国家安全等言论,不负法律责任。该规定涉及律师权益保障,在现阶段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重大意义。 

  言论豁免权的规定是一种理念上的进步。以前,律师职业豁免权制度的缺位使我国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如履薄冰。豁免权的规定,有效改变了这一状况,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言论豁免权是对律师执业行为安全上的保证。辩护律师的职责是依据法律和事实,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法庭上即使其主张的事实最终被证明不符合客观实际,也不应受到法律追究。否则,辩护律师一旦与控方产生矛盾、冲突,极易陷入被动和不利,导致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不复存在,诉讼公正难以实现。 

  言论豁免权是律师执业的基本保障权利之一。在刑事司法制度中,控辩平衡、地位平等,是现代法治的内在要求和根本特征。而在实然层面上,律师是以单薄的个人力量与整个国家的强大权力相对抗,凸显出律师言论豁免权的重要性。

    新《律师法》进一步保障了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取证权。这意味着,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确立的控辩双方的关系将逐步走向真正意义上的平等。  总之,律师法的颁布实施给公检法部门工作带来新的挑战。给律师执业扩权中又有很多的限制。律师法的修订使律师能够更加挺直腰板为国家法制的公平和正义奔走,奋斗;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竭尽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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