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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夫妻之间的打欠条,在双方没有财产约定的情况下,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是在即将协议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打欠条,是否有法律效力呢?下面这个案例或许会对您有所启示。 案情回顾—— 王女士与张先生于2008年8月8日登记结婚。2009年7月,张先生单位要分房,可二人已经有了一套房屋,按规定张先生没有获得房屋的资格。后张先生经咨询得知,如果他和妻子离婚,就可获得分房资格。于是,为了能分到房,他和妻子协商假离婚。 2009年9月9日,二人到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在民政局门口,张先生要求王女士借给他10万元,并写下了欠条。同时双方就此还签署一份协议。张先生在协议中写明:本人自愿并在清醒下写此协议书……如本人违反相关约定……愿偿还对方欠款10万元整。此协议书与离婚协议书并不冲突…… 双方离婚后,张先生得到了房屋,但一直未与王女士复婚。王女士见复婚无望,于是将张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先生偿还欠款1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张先生称,此《协议书》订立在前,《离婚协议书》在后,二者内容相矛盾,应以后者为准,不同意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协议书》中关于张先生自认欠王女士10万元欠款的事实存在,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且有效。王女士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 北京马颖秋律师评析:《合同法》等民事法律对民间借贷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张先生在其出具的《协议书》中自认尚欠王女士10万元。虽然,《协议书》及《离婚协议书》就这一事实存在相反的意思表述,在此情况下,张先生作为《协议书》的出具人,在《离婚协议书》签署时未将《协议书》收回或变更,显然与常理不符。 另外,《协议书》中明确载明“此协议书与离婚协议书并不冲突”,可以认定张先生出具《协议书》时《离婚协议书》已经形成,其主张《协议书》先于《离婚协议书》签订的陈述难以让人信服。所以,法院支持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李庆远) |